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5-28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淮中执字第0150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清河区振宏物资经营部业主。
被执行人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袍镇街道58号。
法定代表人陈其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健康西路170号。
负责人周德洪。
被执行人陆长春,建筑承包商。
***与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联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联分公司)、陆长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淮中民初字第0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苏信联公司、江苏信联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3651946元;陆长春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36576元、保全费10000元,合计46576元,由江苏信联公司、江苏信联分公司、陆长春共同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江苏信联分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27.7005万元,并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陆长春偿还申请执行人10万元。对剩余债务因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中民初字第0158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缪 克
执行员 王新平
执行员 惠更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小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