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屹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2执35号

申请执行人***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南京路东黄河路北卫生局住宅楼5-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685891458M。

被执行人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袍镇街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134769341F。

申请人***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萧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0)皖1322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50万元。被执行人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一直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股权,申请执行人***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322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长永

审 判 员 周成成

审 判 员 王关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姜贝贝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