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执28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康缘阳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虎桥路**。
法定代表人夏月,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继忠,执行董事。
江苏康缘阳光药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的(2018)苏01民终1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苏康缘阳光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竣工报告,参加和配合江苏康缘阳光药业有限公司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签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工程档案资料、竣工图纸、竣工技术资料各三份,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各种资料和报告进行签字和盖章,提供工程备案资料。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0元,均由被上诉人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康缘阳光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苏0116破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杨寿海对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笔录、(2020)苏0116破7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本院已立案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强制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111执28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宝霞
审判员 马 亮
审判员 郑红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