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淮安市洪泽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2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选,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昊,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洪泽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东九道26号。
法定代表人:梁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先明,江苏天帆(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茜,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袍镇街道58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破产管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栋7楼。
负责人:周卫忠,该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洪泽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3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226元,减半收取2261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俊
审 判 员  陶 锐
审 判 员  于晓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毛学梅
书 记 员  费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