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2491号

原告:淮安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546057650,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群,江苏开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134769341F,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同区龙袍镇街道58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忠。

被告:***,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男,196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人:淮安经济开发区洪学建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91MA1N9N7G7L,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钵池乡毛渡村。

经营者:郑洪学。

原告淮安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天地公司”)与被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信联公司”)、***、***、第三人淮安经济开发区洪学建材厂(简称“洪学建材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金天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万元(暂定),最终的损失金额以鉴定为准。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的。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第二被告***得知原告要开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清城美墅小区房屋,与原告商谈由其来承建,后***联系第一被告,2012年7月1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开发的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施工,后第二被告***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施工,并将部分工程交第三被告施工,在施工过程过大量使用了第三人生产的混凝土空心砌块砖。工程交付使用后,购房业主陆续发现房屋内外墙面出现开裂,原告随安排人员进行维修,后多数业主均反映有开裂现象且情况越来越严重无法居住,现大部份业主向原告提出退房要求,为此,房屋所在地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委托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及江苏东大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对房屋结构及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检测,经鉴定该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性综合评级为Csu级,即安全性存在问题,同时鉴定发现房屋开裂的主要原因是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混凝土空心砌块存在问题,从而造成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综上所述,因第一、二、三被告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材料,导致房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同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具此状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原告金天地公司与被告信联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设计的21、22、23、24、25号楼及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清城美墅小区防空地下室图纸的所有内容。承包范围: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所包含的项目,具体内容按乙方投标报价所列的施工内容为准。房屋施工交付后,购房人反映房屋存在主体质量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投诉信访。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委托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清城美墅小区21-25#楼主体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鉴定结论为主体结构安全性综合评级为Csu级。2020年7月3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16破7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杨寿海对被申请人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被告信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7月3日裁定受理对信联公司的破产清算,故本案应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高晓文

人民陪审员  曲玲媛

人民陪审员  许致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张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