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执50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2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134769341F,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袍镇街道58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忠。
被执行人: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8256632K,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庄家村160号。
法定代表人:潘俊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返还工程保证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81民初7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支付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5920元,由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481执506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春伟
审判员 陈东新
审判员 张志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