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民辖终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化州亿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旺山村委会樟九村(***屋)。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昆明第五分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24楼A3。
负责人:***。
上诉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民初2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由承租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予执行。因承租方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华 虹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