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耀城(衡阳)有限公司

**、**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7民初499号
原告:**,女,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原告:**,男,201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法定代理人:**,系**母亲,女,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青青,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小春,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耀城(衡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华耀城招商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贤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章元,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华耀城(衡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于202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少 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雷 雨 尘
书 记 员 欧阳承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