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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7民初698号
原告:***(衡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招商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贤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哲,湖南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京科,湖南宇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衡阳)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2022年5月23日,原告***(衡阳)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衡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衡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婉
书 记 员  贺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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