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耀城(衡阳)有限公司

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衡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7民初522号
原告: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1488号鑫政大厦1601房。
法定代表人:刘云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衡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招商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贤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衡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7元,由原告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少 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雷 雨 尘
书 记 员 欧阳承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