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23民初641号之一
原告: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608-2号。
法定代表人:杏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该公司文员。
被告: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东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