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623民初2200号
原告: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杏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1,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1,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天祝藏族自治县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2,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天祝藏族自治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确系自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20元,减半收取13560元,由原告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贺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