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2833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
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乡***四队321号。
被告:安徽锦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190号华邦世贸中心高层写字楼1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011352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安徽锦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