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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安徽锦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2833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 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乡***四队321号。 被告:安徽锦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190号华邦世贸中心高层写字楼1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011352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安徽锦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