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民初756号
原告:漳州龙文区洲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1016号万达广场A2地块9幢1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4D80GX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伟,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睿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中天城市花园人民中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88483882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漳州龙文区洲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睿博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漳州龙文区洲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龙文区洲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龙文区洲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州龙文区洲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方**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