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申72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睿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中天城市花园人民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一审被告:***,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再审申请人江苏睿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2民终2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睿博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1.***持有的欠条记载,其与***结算的金额为19730元,***已付5000元,尚欠14730元。***出具欠条时涉案工程已完工一年多,且仅确认结欠贴砖工资14730元,并未明确该欠款就是涉案工程形成。睿博公司在原审时已经举证证明与***就涉案工程瓦工项目结算金额总计为12628元,已结算完毕,原审法院未采信,导致认定事实错误;2.睿博公司与***之间无任何关系,即使承担责任也只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审法院判决睿博公司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睿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睿博公司用以证明其与***就涉案工程瓦工项目结算金额总计为12628元,且已结算完毕的主要证据是三张领款人为***的领款单。经查,该三张领款单记载的金额分别为生活费2000元、瓦工墙面粉刷3750元、工资(木工、瓦工)10000元,合计15750元,该金额与睿博公司关于涉案瓦工项目工程款总计为12628元的主张不能一一对应,对金额为10000元的领款单如何区分木工、瓦工具体工资数额,睿博公司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故仅凭该三张领款单,不足以证实涉案瓦工项目的工程款总计为12628元,也不足以证实睿博公司与***已经完成结算并支付完毕,原审法院未支持睿博公司关于已与***结清全部工程款的主张,并无不当。
***持有的欠条上标注有涉案工程项目名称,***亦签字确认欠付金额。睿博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施工系违法分包,***对***欠付***的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睿博公司以***在涉案工程完工一年后出具的欠条与案涉工程无关为由主张不承担给付责任,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睿博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睿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芬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易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