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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苏睿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1282民初855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江苏睿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原告***与被告江苏睿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博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睿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期满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147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睿博公司将其承包的靖江市地税局第四分局卫生间改造工程(靖江市工农路88号)转包给原告施工。经被告现场管理员***结算,尚欠原告劳动报酬14730元。 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欠条、泰州市靖江地方税务局与被告睿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的证言(****:我和***是一个埭上的,***是大工,我是小工,我在工农路上帮***做工大约是两、三年之前了,我从开工做到结束,是贴地砖,贴了大约10天,当时是***喊我去的,当时公司还发了一件衣服,这个工程总包是谁我不知道,我也不认识***,我的工资与***结算)等证据为证。 被告睿博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原告与我司均不是劳动关系,本案不应当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我司不知道也不认识原告,从未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原告诉称我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不是事实。被告***不是我司员工,我司将承包的涉案工程的木工和瓦工项目交给***施工,***是涉案工程木工和瓦工项目的包工头,并非原告所称的***是我司现场管理员。至于原告与***之间的关系、原告是否在涉案工程上施工,我司均不知情。我司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如法院认定原告在***手下干活,那么原告与***之间是雇佣关系,如发生欠款,应由***支付,与我司无关。况且,我司已与***结清了涉案工程的款项,原告要求我司支付所谓的劳动报酬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经我司了解,原告曾在***承包的多个工地干活,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本案中原告起诉的欠款与涉案工程有关,对于与涉案工程无关的欠款,我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原告提供的***出具的欠条因***未到庭,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我司对该欠条不予认可,从该欠条的内容来看,原告施工的地砖和墙砖面积是335平米,结算金额是19730元,而我司与***结算的墙砖和地砖总面积是365.6平米,总金额是12628元,面积和结算金额与我司实际施工情况均不一致。对原告提供的我司与泰州市靖江地税局签订的协议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实际上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法律上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是指工程的土建工程,作为室内装潢装饰工程一般归于承揽合同关系,本案不能适用建设部或者建筑法相关的法律规定。证人**无证据证明其曾与***在涉案工程中干过活,其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对其证言不予认可。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睿博公司提供了被告***签名的领款单、瓦工和木工账单明细(据此证明其与***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不是睿博公司员工,涉案工程结束后,睿博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与***结清了所有工程款,***所做的瓦工中的贴砖总面积是365.6平米,涉及瓦工的总工程款是12628元,上述金额与数字与原告提供的欠条上的内容不一致)为证。 被告***未答辩。 针对被告答辩及举证,原告**:涉案工程是被告***喊原告去的,***平时都在工地,***说工程总包是正升装饰,还发了印有正升装饰字样的衣服给原告,原告的工资是跟***谈的,也应该和***结,但***只结了5000元给原告。从被告睿博公司与泰州市靖江地税局签订的协议内容来看,发包方并未允许睿博公司将工程转包他人,建筑法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故睿博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显然既违反合同约定又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睿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睿博公司提供的领款单与原告提供的欠条以及睿博公司与地税局签订的协议存在关联性,由此可以证明原告之诉真实合法,但不能证明原告知晓其劳动报酬已由被告睿博公司私自与***结算,该行为侵害了原告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睿博公司提供的账单明细所列项目不清楚,不能达到证明目的,睿博公司称被告***所做的瓦工中的贴砖总面积是365.6平米,工程款是12628元,但原告提供的欠条上还有20个门槛、柱子返工等7个项目。本案所涉工程项目属于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承揽合同关系。 通过原、被告**、举证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泰州市靖江地方税务局与被告睿博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将泰州市靖江地方税务局工农路88号办公楼维修工程发包给睿博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卫生间墙、地面铺设、内室门安装、部分墙、顶面乳胶***等,合同价款为148635.6元。后被告睿博公司将上述工程中的木工和瓦工项目分包给被告***施工,***又组织原告等具体施工。2016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贴砖工资14730元,过年后3月1日付清,该欠条上方还写明了具体项目计算方法及金额。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系被告睿博公司分包给无资质的被告***施工,据此可以认定***与睿博公司之间系工程违法分包关系。涉案工程结束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结欠原告贴砖工资14730元,故被告***应对尚欠原告的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被告睿博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施工系违法分包,其依法应对***欠付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睿博公司关于其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已与***结清工程款,其不承担责任的辩称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睿博公司与泰州市靖江地税局签订的协议书中载明的工程内容以及睿博公司提供的账单明细中均涉及地砖铺贴等相关事宜,结合原告提供的***出具的欠条上载明的内容及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原告主张的欠款与涉案工程存在关联性,被告睿博公司虽辩称原告主张的欠款与涉案工程无关,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14730元。被告江苏睿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8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两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8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坤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莉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