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2民终23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睿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884838824,住所地:靖江市中天城市花园人民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江市靖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上诉人江苏睿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282民初8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睿博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对睿博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睿博公司将靖江市地税局办公楼维修工程中的木工和瓦工项目交给***施工,结算金额为12628元,而***提供的欠条表明其与***结算金额为19730元,显然不合情理。***出具欠条的时间距工程完工已一年多,且仅是确认结欠贴砖工资14730元,并未明确就是案涉工程的款项,睿博公司有理由相信该欠条与案涉工程无关。即使与案涉工程有关,欠款金额应包含了其他工程的款项。二、睿博公司与***没有任何关系,***与***系雇佣关系,如发生欠款,应由***负责支付,与睿博公司无关。即使睿博公司要承担责任,也只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一审判决睿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中睿博公司已经承认***是瓦工和木工的承包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关于结算金额19730元,包含正常施工的工资和门槛、柱子返工所产生的费用。
原审被告***未予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睿博公司给付劳动报酬1473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睿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2月,泰州市靖江地方税务局与睿博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将泰州市靖江地方税务局工农路88号办公楼维修工程发包给睿博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卫生间墙、地面铺设、内室门安装、部分墙、顶面乳胶***等,合同价款为148635.6元。后睿博公司将上述工程中的木工和瓦工项目分包给***施工,***又组织***等具体施工。2016年1月29日,***向***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贴砖工资14730元,过年后3月1日付清,该欠条上方还写明了具体项目计算方法及金额。
一审法院认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了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系睿博公司分包给无资质的***施工,据此可以认定***与睿博公司之间系工程违法分包关系。涉案工程结束后,***向***出具了欠条,载明结欠***贴砖工资14730元,故***应对尚欠***的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睿博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施工系违法分包,其依法应对***欠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睿博公司关于其与***没有任何关系、已与***结清工程款,其不承担责任的辩称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睿博公司与泰州市靖江地税局签订的协议书中载明的工程内容以及睿博公司提供的账单明细中均涉及地砖铺贴等相关事宜,结合***提供的***出具的欠条上载明的内容及证人证言,可以认定***主张的欠款与涉案工程存在关联性,睿博公司虽辩称***主张的欠款与涉案工程无关,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对此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欠款14730元。睿博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68元,由***、睿博公司负担(此款***已缴纳,***、睿博公司在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欠付劳动报酬数额及睿博公司的责任如何认定。现阐述如下:
一、关于案涉欠付劳动报酬数额
***主张欠付的劳动报酬数额为14730元,提供了***出具的欠条及相关证人证言予以证明。睿博公司虽对欠条及其载明的数额提出异议,但其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案涉欠条明确载明“欠***贴砖工资14730元”,一审法院综合分析后认定***主张欠付的劳动报酬为1473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睿博公司的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睿博公司将所承接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违法招用***,依据上述规定,睿博公司与***应对***主张欠付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睿博公司上诉称其与***已经结算,与***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无须承担该款的给付责任一节,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睿博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元,由上诉人睿博公司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 旭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