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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淮安市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淮安市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20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211号城市产业园1幢1529室。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中业**淮安软件创意科技园B-2幢405-408、411、41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审理过程中,**逾期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孔维璌 审 判 员 刘 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