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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淮安市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6560号 申请人:***,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被申请人:**,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申请人:淮安市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YRNE686,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城市产业园****。 负责人:**。 被申请人:淮安市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140080380X,住所地淮,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中业**淮安软件创意科技园****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淮安市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淮安市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淮安市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