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天联融规划设计(江苏)有限公司

联融规划设计(江苏)有限公司、淮安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4民初2199号 申请人:联融规划设计(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140080380X,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枚乘西路28号1号楼第11整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淮安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MA223PTG2M,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王家营街道办事处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联融规划设计(江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联融规划设计(江苏)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安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额财产进行保全,合计限额为100000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联融规划设计(江苏)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联融规划设计(江苏)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它等额财产,合计限额为1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联融规划设计(江苏)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