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3民初6660号
原告:哈尔滨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城区迎宾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4年6月13日出生,满族,住哈尔滨市双城区。
第三人:哈尔滨市双城区青岭满族乡青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双城区青岭满族乡青岭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哈尔滨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哈尔滨市双城区青岭满族乡青岭村民委员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哈尔滨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