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民初90号
原告: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泗中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南侧雨润广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2021年2月19日,原告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且无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725元,减半收取1862.5元,由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霓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