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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山化工有限公司与***拓达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民初1636号 原告大连中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工兴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拓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天山大街38号-1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中山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拓达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中山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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