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民申1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拓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天山大街38号-1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和***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市电焊条厂,住所地***高新区天山大街**号副*号。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香橙,该厂副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拓达科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市电焊条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191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拓达科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磊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