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民终26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拓达科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高新区天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住***市裕华区iv>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电焊条厂。
住;'>住所地:***高新区天山大街**副**iv>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上诉人***拓达科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电焊条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191民初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拓达科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拓达科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拓达科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拓达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