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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电焊条厂、***拓达科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191执592号
申请执行人:***市电焊条厂,住所地***高新区天山大街38号副一号,组织机构代码:10439324-0。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香橙,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拓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天山大街38号-1号206室,组织机构代码:7484874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市电焊条厂与***拓达科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民终24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拓达科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拓达科贸有限公司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拓达科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388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