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02执恢2138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82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榆卜界会议接待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注册号XXXXXXXXXXX02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榆林汇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9841233X0。
法定代表人惠曾翔,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3年7月16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女,生于1985年12月13日,民族,籍贯,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6,系被告**之妻。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8月30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关于本院执行的榆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榆卜界会议接待有限公司、汇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海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802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还款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卡账户并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申请执行人以在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802执恢21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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