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881民初205号
原告:榆林市中轩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虎培。
被告:***,男,1991年出生,汉族,榆林市人。
被告: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榆林汇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惠曾翔。
原告榆林市中轩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林汇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榆林市中轩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中轩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中轩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127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榆林市中轩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