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30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汇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桃园小区3-3-302室。法定代表人:惠曾翔,男,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清涧县折家坪镇折家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清涧县折家坪镇折家坪村。法定代表人:任胜利,男,该村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榆林汇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涧县折家坪镇折家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榆林汇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于2018年5月***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30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4529660.02元。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榆林汇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涧县折家坪镇折家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榆林汇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清涧县折家坪镇折家坪村民委员会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830执2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