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03民初1134号
原告:横山县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南大街10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330547626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卫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汇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桃花园小区3-3-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9841233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横山县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榆林汇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横山县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不损害国家利益,亦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横山县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34元,由原告横山县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