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2236号
原告: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哈高科技术开发区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王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巴圣路275号3幢楼E部位。
法定代表人:**来。
原告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麦王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