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财保319号
申请人:麦王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巴圣路275号3幢楼E部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761197
法定代表人:**来,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海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经济开发区化学产业园化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05499958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麦王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海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麦王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海江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23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麦王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麦王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江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23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它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麦王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