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雪域圣茶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宏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108民初15664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藏雪域圣茶茶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县八一镇迎宾大道旅游中心二楼一号。

法定代表人:辜甲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楠,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宏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电路3号。

法定代表人:肖松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潇潇,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楠,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藏雪域圣茶茶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雪域公司)诉被告重庆宏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劲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宏劲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诉、反诉进行了合并审理。雪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楠,宏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潇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雪域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雪域公司与宏劲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签订的西藏圣域茶叶盒采购合同;2、判决宏劲公司退还货款114267.07元;3、判决宏劲公司以114267.07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从2017年6月8日至付清时止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为:雪域公司与宏劲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了一份雪域圣茶茶叶盒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宏劲公司向雪域公司提供符合合同标准产品质量的茶叶盒套装(包括茶叶盒、宣传册、手提袋),双方还对数量、价款、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雪域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货款支付义务,但宏劲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却不符合合同质量标准,致使雪域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雪域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现雪域公司已将不合格产品退回宏劲公司,但宏劲公司未向雪域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宏劲公司辩称,首先,宏劲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交货义务,不存在逾期交货的违约情形。其次,雪域公司无权要求解除采购合同,退还货款:(1)宏劲公司提供的货物气味检测合格,不存在异味;(2)雪域公司以异味为由要求退货不符合合同约定;(3)货物气味问题不足以导致雪域公司直接要求退货;(4)茶叶盒气味导致雪域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不符合常理。

宏劲公司提出反诉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雪域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西藏圣域茶叶盒采购合同,配合完成货物的交付及卸货工作,并支付剩余货款154800元。事实和理由为:雪域公司与宏劲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了雪域圣茶茶叶盒采购合同,后经双方协商,于同年6月19日重新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由宏劲公司向雪域公司提供茶叶盒套装(包括茶叶盒、宣传册、手提袋),并就单价、数量、金额、包装、交货、验收、付款、违约等作出了明确约定。现因雪域公司既不支付剩余货款,也拒绝履行受领给付义务,拒绝配合货物卸货工作,导致宏劲公司库存积压,严重影响了宏劲公司的正常生产生活。雪域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采购合同的约定,遂提出反诉。

雪域公司辩称,宏劲公司提供的第一批次货物已经出现严重异味的质量问题,违反合同约定,并致函要求终止合同,合同约定先付款后发货。如果宏劲公司自行生产了货物,属于扩大损失,雪域公司不应承担责任。雪域公司现已另行选择供应商,且更新了原产品包装,采购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不应再向宏劲公司支付货款。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1日,雪域公司向宏劲公司转账支付1万元,备注的摘要为:茶叶盒包装打样款。同年5月10日,雪域公司与宏劲公司签订了雪域圣茶茶叶盒采购合同,约定雪域公司委托宏劲公司供应茶叶包装盒套装(包括茶叶盒、宣传册、手提袋),合同金额为242400元(已支付打样费10000元)。同日,雪域公司向宏劲公司支付货款111200元。签订协议后,双方协商对合同价款等进行了调整,并重新签订了西藏圣域茶叶盒采购合同,约定:1、计价标准为按套价计算(每套产品含茶叶盒、手提袋、宣传册各一个),含雪域秘茶红秘茶叶盒(数量5000套,每套单价23元,金额115000元)、雪域秘茶黑秘茶叶盒(数量5000套,每套单价23元,金额115000元)、雪域秘茶青秘茶叶盒(数量2000套,每套23元,金额46000元),总金额为276000元(已支付打样费10000元),具体数量以雪域公司订单需求为准,宏劲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印刷品符合甲方签字确认的样张;2、包装标准,宏劲公司保证合同货物包装防水、防潮并适合运输、搬运,因包装不当而造成的货物损坏或丢失,宏劲公司应否则赔偿,并在雪域公司指定日期内交付雪域公司指定场所;3、交货时间从订单下达日期顺延20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货的,应提前通知雪域公司,双方协商新的交货日期,如协商一致,按协商意见执行;4、宏劲公司负责将货物送至雪域公司工厂内,运输费用由宏劲公司负担,雪域公司负责货到厂库的卸货;5、印刷质量以雪域公司签字确认的样张为准,版面文字等内容以雪域公司的便面内容为准;6、宏劲公司货到雪域公司仓库后,经雪域公司单方或者与宏劲公司代表共同验收,确认符合本合同所定标准,方可正式接受入库;7、宏劲公司保证包装盒、宣传册、手提袋无明显油墨味和胶臭味等异味;8、在雪域公司正式入库(按照乙方要求保存货物)后,如出现变形、脱胶有质量问题,宏劲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解决方案或者无偿退换货服务,若宏劲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仍无法解决,给雪域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实际损失;9、自订单下达之日,雪域公司应支付合同总金额50%作为首笔货款,宏劲公司按照客户需求尽快发出50%的货物,订单下达后21个工作日内,雪域公司支付剩余50%货款后,宏劲公司发出余下所有货物,打样费10000元冲抵货款;10、宏劲公司未能按照雪域公司签字确认的校对稿、样式或者其他质量要求生产包装印刷产品的,雪域公司可以提出退货,乙方应及时处理并提供合格产品;11、雪域公司不能按时付款,应按合同金额3‰/天支付滞纳金,如宏劲公司逾期交货,将以实际拖欠天数,以订单金额的3‰支付滞纳金。雪域公司在该份合同上签章的时间为2017年6月19日,宏劲公司的签章时间为2017年5月27日。

后宏劲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雪域公司提供了部分茶叶盒套装,雪域公司进行了签收入库。雪域公司签收入库后,因发现宏劲公司提供的茶叶盒套装存在异味,多次与宏劲公司进行了沟通,2017年7月20日,雪域公司向宏劲公司发出了一份关于茶叶盒异味问题处理意见的回复,主要载明以下内容:1、宏劲公司于2017年6月交付雪域公司的红秘茶叶礼盒1455个、黑秘茶叶礼盒1120个、宣传册14250个、手提袋440个、红秘内卡6300张、黑秘内卡5706张;2、雪域公司收货时发现红秘茶叶礼盒等存在明显异味,当时就与宏劲公司取得了联系,宏劲公司表示系才生产出来,放一段时间就不会有异味了,遂雪域公司办理了验收入库,雪域公司根据宏劲公司的建议,将礼品盒等进行通风敞放,但异味并未消除;3、2017年6月23日,宏劲公司员工吴比到现场查看,也认可产品存在明显异味后,经协商由雪域公司留下少量产品,其他产品退回公司进行专业去味处理,退货名下为:宣传册28件(12600个)、红秘茶叶礼盒11件(880个)、黑秘茶叶礼盒12件(9600个)、手提袋62件(1984个);4、2017年7月11日,雪域公司再次收到宏劲公司去味处理的货物(宣传册1000本、手提袋1000个),但仍然存在明显异味;5、2017年7月14日,宏劲公司派了三位员工到雪域公司处理此事,经现场确认,也承认产品存在异味,且不能给出一个确切的时间消除异味,遂宏劲公司同意退回货物;6、雪域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收到宏劲公司的回复函,雪域公司不能接受宏劲公司提出的解决方案,雪域公司希望与宏劲公司协商终止此次合同,在扣除已用货物金额6932.93元和打样费用10000元外,退还剩余款项104267.07元;7、如宏劲公司同意前述解决方案,雪域公司可以放弃追究宏劲公司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诉讼中,雪域公司举示了一份加盖有宏劲公司市场部印章的《关于茶叶盒气味问题处理意见回函》,载明:1、近期接雪域公司反馈,宏劲公司生产的茶叶盒产品存在气味,通过分析,茶叶盒、手提袋气味来源主要是生产过程中的胶水气味未能完全挥发,宣传册上的气味来源主要是生产过程中的油墨气味未完全挥发;2、以上三款产品应雪域紧急交货的需求,减少了产品摆放时间,使得产品中的油墨和胶水没有充分干燥、余留气味挥发不完全,宏劲公司通过抽真空除味、通风换气等措施处理后,三款产品的胶水余留气味得到了极大消除,没有明显气味;3、因该批全部生产完成的茶叶盒、手提袋、宣传册属于定制产品,不能再次销售,如终止合同将给宏劲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失,故宏劲公司不希望终止合同,并主动销毁已生产的宣传册,该损失由宏劲公司承担,同时宏劲公司将继续对胶水气味进行挥发散味处理,在符合雪域公司验收标准后,雪域公司可以继续收货。宏劲公司表示该函是复印件,对该份回函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另,本院通知雪域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对宏劲公司已生产的茶叶盒套装进行清点,雪域公司未参加。经清点,宏劲公司已生产的茶叶盒套装共计107箱,每箱80套。宏劲公司表示雪域公司实际使用红秘茶叶盒套装194套,退回2366套,实际使用黑秘茶叶盒套装136套,退回2024套,青秘茶叶盒套装2000套未发货。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雪域圣茶茶叶盒采购合同、西藏圣域茶叶盒采购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物资调运单、关于茶叶盒异味问题处理意见的回复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及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雪域公司与宏劲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雪域圣茶茶叶盒采购合同后,双方对价款等进行了协商,并于2017年6月19日重新签订了西藏圣域茶叶盒采购合同,该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从雪域公司与宏劲公司签订的西藏圣域茶叶盒采购合同约定看,宏劲公司是根据雪域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雪域公司向宏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故雪域公司与宏劲公司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雪域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该承揽合同。现雪域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于2017年6月19日签订的西藏圣域茶叶盒采购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合同已经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赔偿损失”的规定,本院对宏劲公司请求雪域公司继续履行西藏圣域茶叶盒采购合同并支付剩余货款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雪域公司请求宏劲公司返还货款114267.07元的诉讼请求,虽然宏劲公司向雪域公司提供的茶叶盒套装确实存在油墨、胶臭味,但刚生产下线的印刷产品在短期内存在油墨、胶臭味确难以避免。且在雪域公司与宏劲公司签订的西藏圣域茶叶盒采购合同中,双方亦约定为无明显气味、符合合同标准后雪域公司验收入库。现宏劲公司向雪域公司提供产品后,雪域公司办理了验收入库,且雪域公司办理验收入库的时间为2017年6月13日,而雪域公司在西藏圣域茶叶盒采购合同签章时间为同年6月19日,亦可证明雪域公司认可宏劲公司提供的产品符合双方约定。虽然雪域公司以宏劲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异味为由,向宏劲公司退还了大部分产品,但从双方的之间的往来函件可以看出,在宏劲公司采取了相应的散味措施后,雪域公司以产品仍存在异味为由,拒绝收取宏劲公司提供的产品,有违诚信。在宏劲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的情形下,本院对雪域公司请求返还其已支付的货款114267.07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西藏雪域圣茶茶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宏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签订的西藏圣域茶叶盒采购合同;

二、驳回原告西藏雪域圣茶茶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重庆宏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010元,由原告西藏雪域圣茶茶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98元,减半收取849元,由反诉原告重庆宏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冲

人民陪审员 程 艳

人民陪审员 田锦秀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邓 稳

书 记 员 马路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