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682民初9361号
原告: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新***16组45号。
法定代表人:冒**。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冒**,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建筑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中南世纪城34幢2210室。
法定代表人:**童。
原告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博公司)与被告南***建筑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千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千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瑞登公司给***公司7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75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8月1日起按LPR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瑞登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18日,双方签订资质代办协议,千博公司委***公司办理相应资质,千博公司向瑞登公司支付了95000元,后因瑞登公司未能办理相应资质。后经协商,瑞登公司同意退还95000元,至目前为止,瑞登公司尚有75000元未退。
被告瑞登公司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8日,千博公司(甲方)与瑞登公司(乙方)签订《资质新办合同》一份,约定:“千博公司授权瑞登公司代其办理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违约责任:1、若由于乙方代理、代办工作的过失造成资质证书申请失败,乙方退还已收全部费用。2、甲方不按时支付代办服务费,或者无故终止合同,导致资质证书申请失败,乙方不退还甲方前期所付的费用。费用的支付:1.本协议的费用以人民币现金或银行转账支付。2.本协议费用:总金额大写:拾伍万元整。合同签订后,甲方提供给乙方所需资料起,所需周期为100个工作日。3.甲方首付乙方45000元整(肆万伍仟元整);人员配齐后,甲方支付乙方款项50000元整(伍万元整);资质下证后,甲方付乙方款项40000元整(即肆万元整);安全生产许可证下证后甲方支付乙方15000元整(壹万伍仟元整)……”
上述协议签订后,千博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22日、2021年7月20日向瑞登公司转账45000元、50000元,合计95000元。
2022年7月17日,因瑞登公司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资质办理,双方签订《退款协议》一份,约定:瑞登公司退还千博公司已给付的95000元,截止2022年7月12日共计退款20000元,尚欠的75000元经双方协商于2022年7月30日之前一次性退还至千博公司账户。
此后,瑞登公司未能按约向千博公司退还75000元,千博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资质新办合同、中国农业银行电子回单、退款协议、到庭当事人当庭**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瑞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仅能依据千博公司提供的证据综合认定本案的事实,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瑞登公司自行承担。本案中,千博公司与瑞登公司签订的资质新办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千博公司已按约定向瑞登公司支付95000元,因瑞登公司未按约完成自己的义务,双方就75000元款项达成退款协议,***未按期退还款项,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千博公司主张要求瑞登公司退还7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建筑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7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0元,由被告南***建筑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