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荣胜机电有限公司

江门荣胜机电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703执2489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荣胜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篁庄大道**号**幢首层。
法定代表人:林兴胜。
被执行人:***一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江口镇河堤路**号
法定代表人:谭华智。
申请执行人江门荣胜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一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703执24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文中
审 判 员  李嘉林
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