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4051号
原告:安徽省尚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西路与馆驿路交口祥和花园4#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RQ9T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尚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禹洲置业(合肥)东城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尚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尚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安徽省尚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 伟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