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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元疃镇人民政府、安徽省尚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财保64号 申请人:肥东县元疃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元疃镇元疃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200300674X5。 负责人:**,镇长。 被申请人:安徽省尚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西路与馆驿路交口祥和花园4#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RQ9T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肥东县元疃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尚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5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尚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5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 锐 书 记 员 蔡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