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3民初3714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安徽省尚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西路与馆驿路交口祥和花园4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2319851228689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尚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7元,减半收取计76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武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