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4258号之四
原告:澄瑞电力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耐维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之***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澄瑞电力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耐维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的(2019)苏0582民初42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江苏耐维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原告澄瑞电力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苏耐维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耐维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申 勇
书 记 员 缪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