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民初3220号之二
申请人:***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南翔万商商贸物流一区3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443451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原告***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现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原告***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40元,由原告***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