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誉和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202民初9804号 原告:***,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同江市,现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被告:***,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双鸭山市四方台区,现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被告:***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南翔商贸物流城****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200574434510E(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和保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253.81元(施救费用150元、医疗费5450.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营养费1900元、护理费2550元、误工费4750元、衣物破损费320元、交通费582.90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誉和保安公司管理的镜湖区***小区门口值班。2020年4月16日半夜1时许,原告在小区门口值班时,因琐事被***及其东北老乡***进行殴打,导致原告全身多处受伤,身上的衣服也在殴打中被撕毁。后被救护车送到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共计从2020年4月16日至5月3日,住院17天。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对***、***分别予以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认为誉和保安公司在职工上班工作期间,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也应承担对原告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与誉和保安公司有劳动关系,**和保安公司一直没有为原告交纳社保,故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原告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三被告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誉和保安公司辩称:原告提起的为侵权之诉,其受伤系因琐事与被告***、***发生纠纷被殴打所致,与誉和保安公司无关,誉和保安公司并非侵权人。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誉和保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誉和保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其在被告誉和保安公司管理的镜湖区***小区门岗任保安。被告***、***亦为被告誉和保安公司职工。2020年4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在***小区门口,因琐事伙同被告***对正在值守夜班的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受伤、衣物受损。原告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2020年4月16日至5月3日,原告在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共计支出医疗费5450.91元,其中被告誉和保安公司垫付4000元。出院医嘱中载明:注意营养休息,出现不适及时就诊等。2020年5月12日、5月27日,原告复诊时,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诊疗证明,分别建议休息一周、两周。被告***、***殴打原告一事,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依法认定为构成殴打他人,并决定给予两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处罚。 另查明:1、原告被打后发生救护车及急诊费用共计150元。2、原告自2019年12月17日入职至事件发生期间的工资,被告誉和保安公司已全部发放,每月工资约为3000元。事件发生后,原告即从被告誉和保安公司处离职。3、被告誉和保安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原告账户内转入1507.69元。誉和保安公司提出此款系其按半个月的工资标准给付原告的补偿款,原告不予认可。原告认为此款系双方对应发原告工资进行结算后补发的工资,而非补偿款。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损害系与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其殴打所致,该二被告依法应对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遭受的具体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含急诊等费用),依据医疗费发票共计发生5600.91元【5450.91+150】,扣除被告誉和保安公司垫付的4000元,实际损失金额为1600.9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按30元/天×住院17天计算;3、营养费,结合原告年龄、伤情及出院医嘱,本院酌情认定1000元;4、护理费2303.5元,按上一年度居民服务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135.5元/天)×住院17天计算;5、误工费3800元,结合出院医嘱、诊疗证明、原告伤情及其诉讼请求,酌定原告的病休期为38天,按照原告的工资收入3000元/月计算;6、衣物破损费,本院酌定300元;7、交通费,本院酌定500元。上述各项损失合计10014.41元。另对于被告誉和保安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原告账户内转入1507.69元的性质,因根据原、被告提交的工资账户明细可以反映,原告自2019年12月17日入职至事件发生期间的工资,被告誉和保安公司已全部发放,原告认为该款系补发工资与事实不符。故此款实为被告誉和保安公司给付原告的补偿款,应从原告损失中予以扣减,即原告各项损失合计应为8506.72元【10014.41-1507.69】。原告虽然系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被殴打致伤,但此系其与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所致,与工作无关,被告誉和保安公司对此并无过错,并非侵权人,故在原告以侵权纠纷作为基础法律关系主张赔偿之诉中,被告誉和保安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506.7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贤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