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深兰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深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203民初9630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深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冯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5450345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波深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兰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毛建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3月25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原告247500元。事实与理由:深兰公司承包北仑区小港街道青墩片区5号地块房地产项目(**御湖湾小区)园林景观工程。2019年11月3日,***在工作过程中被石子砸到左眼受伤。受伤后,***被送往宁波明州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的伤情经诊断为:1.左眼角膜裂伤;2.左眼球穿通伤;3.左眼白内障。尔后,***的伤情经***新***定所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七级,误工期限3个月。护理期限1个月,营养期限1个月。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审理过程中,由于在诉前调解阶段深兰公司提供了一份赔偿协议书,故***增加诉讼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赔偿协议书。 深兰公司答辩称:1、深兰公司将涉案工地承包给案外人***,***雇佣了***;2、***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前置;3、深兰公司被告主体不适格,其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4、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了赔偿协议书,签订时***已在治疗休养期间,伤情稳定,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履行;5、关于损失,伤残补助金应为52000元(4000元×1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360元(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144元(5536元×10个月×40%),停工留薪12000元(4000元×3个月),护理费5536元(5536元×1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615元(2010元/21.75×35%×19天),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员工工伤赔偿项目不包含营养费故不予认可;交通费,请法院酌定,鉴定费1200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深兰公司(甲方)与案外人暨本案证人***(乙方)签订了一份无落款时间的工程内部承包责任协议书,载明:甲方将小港街道青墩片区5#地块房地产项目园林景观工程硬景部分以包清工形式承包给乙方施工,承包范围为小港街道青墩片区5#地块房地产项目园林景观工程的图纸内所有硬景(具体价格及内容见清单)施工和项目文明施工卫生清理内容,配合上级检查及平时场地清理的一切工作内容的工资及材料费;乙方必须自备工具、机械设备及零星材料……;双方同意按“每月每人发生活费3000元,乙方提供相应工人身份证、***,退场支付至总金额的90%,余款三个月内付清”;事假、病假、医药费等由乙方处理;等等。 2019年9月的某一天开始,***受雇于***并在涉案工地上班,但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协议,关于工资,先发生活费,年底(阴历年)前一次性发完。2019年11月3日,***下班时,深兰公司的***要求***帮忙吊石材。***同意,在工作中,吊机的履带压到路上的石子,石子溅到***,致***眼睛受伤。***被送至宁波明州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11月19日出院,出院诊断载明:1.左眼角膜裂伤;2.左眼球穿通伤;3.左眼白内障。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共计13512.57元,已由深兰公司付清。 2019年11月1日、12月3日,深兰公司各向***银行转账十月份工资5000元、十一月份工资4000元。 2020年5月13日,***新***定所出具***定意见书,载明:***于2019年11月3日因故致左眼角膜裂伤、左眼球穿通伤等遗留视力下降的等级为七级;***伤后的误工期限为3个月,护理期限为1个月,营养期限为1个月。***为此支付了鉴定费1200元。 2.2020年7月17日,深兰公司(甲方)持由其拟好内容的赔偿协议书以配合保险理赔为由找到***(乙方),要求签订该协议。该协议载明:“乙方临时受雇于甲方处,于2019年11月3日在****在水一方南侧1#、1#地块项目景观园林施工工地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休养。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他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等相关各项费用共计13512.57元,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依法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37500元。3.本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后即表示乙方已经全额收到上述款项。4.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5.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宜向甲方及第三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6.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第三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次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7.本协议为***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公平、合理。8.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10.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和第三方无关。”***在该协议乙方签字栏签字确认,但深兰公司并未按约支付协议载明的一次性补助金。后深兰公司再次找到***,要求再次签订赔偿协议书,此次的协议书,除将“****在水一方南侧1#、1#地块项目景观园林施工工地”更改为涉案时发地点外,其余内容无变化。但***拒绝签字。 2020年7月30日,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浙甬海曙劳人仲不(2020)2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递交的仲裁申请书。 以上事实由***提供的出院记录、***定意见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证人证言、支付业务回单、工程内部承包责任协议书等及当庭***以证明。 本院认为,案中,***受雇于***,但深兰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涉案工程硬景部分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且事发时,***已经下班,其受伤于应深兰公司之邀帮助深兰公司吊石材过程中,故***有权要求深兰公司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虽然双方订立了涉案赔偿协议书,但在订立时,协议内容对***而言显失公平,***有权依法有权要求撤销,故***关于要求撤销涉案赔偿协议书之诉请,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协议撤销后,***有权按照实际损失要求深兰公司依法赔偿。 关于***因本起事件造成的损失。***因本起事故损失医疗费13512.57元,因深兰公司已经支付,故本院不再处理。关于***伤前工资问题,***主张7200元,理由为其与***商妥每日工资240日元,每月先发生活费,年底再一次性结算并发放。证人***证言中关于工资部分由其“抄表上去,由公司发放”与工程内部承包责任协议书约定吻合,另其证言“因***肯做,故开其日工资240元,做一天算一天,没有上班就不开工资”“所发生活费数额并非完全根据实际工资确定”,本院亦予以采信,但是对其关于最后结算的工资总额,因系***自行支付且并无证据支撑,故本院难以认定***伤前月工资的具体数额。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本院认为,***的伤前工资按本地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较为妥当。据此,本院对于其他损失参照工伤理赔标准认定如下: 1.伤残补助金,本院结合***伤残等级、2019年度宁波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对本项金额核定为82628元(6356元/月×13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院结合***伤残等级、受伤上一年度省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对本项金额核定为55360元(5536元×10个月)。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院结合***伤残等级、受伤上一年度省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受伤时的年龄等因素,对本项金额核定为33216元(5536元×10个月×60%)。 4.停工留薪期工资,本院结合鉴定意见所载明的误工期限,以及2019年度宁波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对本项金额核定为19068元(6356元/月×3个月)。 5.护理费,护理期限1个月有鉴定意见为证,综合考虑本地护理市场价格,以及***住院天数等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其本项损失金额为600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结合住院天数,本院认定本项损失为475元(19天×25元/天)。 7.营养费,***主张3000元,深兰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工伤赔偿项目不包含营养费。本院认为,营养费并非工伤赔偿的法定项目,本院对其本项主张不予支持。 8.交通费,***主张1000元,尽管无交通费发票予以佐证,但结合住院天数及伤者实际就医的实际情况,本院对***的本项主张予以酌情认定800元。 9.鉴定费1200元,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前述各项金额合计198747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与被告宁波深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签订的赔偿协议书; 二、被告宁波深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874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免予收取。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毛建军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