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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晨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20财保84号 申请人:上海中晨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八字桥路1919号2幢11层。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大道155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中晨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39,471.46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39,471.46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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