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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晨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20财保248号 申请人:上海中晨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八字桥路1919号2幢11层。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大道155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中晨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96,114.14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6,114.14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01元,由申请人上海中晨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