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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晨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906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中晨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八字桥路1919号2幢11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大道155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申请人上海中晨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2022)沪0120财保84号民事裁定书,后申请人上海中晨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申请立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予以受理,案号为(2023)沪0120民初1906号。现申请人上海中晨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于2023年3月21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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