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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晨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906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中晨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八字桥路1919号2幢11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大道155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申请人上海中晨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2022)沪0120财保84号民事裁定书,后申请人上海中晨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申请立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予以受理,案号为(2023)沪0120民初1906号。现申请人上海中晨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于2023年3月21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