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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晨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906号之二 原告:上海中晨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八字桥路1919号2幢11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大道155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上海中晨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诉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中晨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晨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55.24元,减半收取计7,527.6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27.62元,均由原告上海中晨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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