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2231号之一
原告:上海中晨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八字桥路1919号2幢11层。
投资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大道155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中晨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中晨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晨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中晨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