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223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告:上海中晨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八字桥路1919号2幢11层。
投资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大道155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中晨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2022)沪0120财保248号民事裁定。现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价值296,114.14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