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02民初609号
原告:陕西广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甘肃国傲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广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国傲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陕西广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广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广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6元,退付陕西广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86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