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002执277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道路沥青混合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国傲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2)甘1002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国傲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庆***道路沥青混合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甘肃国傲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庆***盛道路沥青混合料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17736.02元、违约金50886.8元,合计1068622.82元。案件受理费14463元,由原告庆***盛道路沥青混合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元,由被告甘肃国傲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396元。本院依法受理。
申请执行人庆***道路沥青混合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国傲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庆***道路沥青混合料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甘肃国傲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1月23日自行向其履行全部案款为由书面申请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2)甘1002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道路沥青混合料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136元,被执行人甘肃国傲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2)甘1002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